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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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1.1.1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除基础电信业务收入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1.1.1.1 销售通信商品:指公司出售通信终端、手机识别卡、有价电信卡等通信商品实现的收入。

1.1.1.1.1 通信终端:指公司出售手机、无线上网卡、无线上网本、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实现的收入。联通华盛销售手机等通信终端产生的收入在本科目核算。

1.1.1.1.1.1 公允价值法调整(存费送机):指3G或4G业务“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依据合约约定处理后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的调整。

1.1.1.1.1.2 公允价值法调整(购机送费):指3G或4G业务“购手机入网送话费”合约计划依据合约约定处理后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的调整。

1.1.1.1.1.3 公允价值法调整(合约惠机):指4G业务合约惠机终端合约计划依据合约约定处理后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的调整。

1.1.1.1.1.4 存费送机手机销售:指3G或4G业务“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按照合约约定取得的终端销售收入。

1.1.1.1.1.5 购机送费手机销售:指3G或4G业务“购手机入网送话费”合约计划按照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电信卡中附带的通话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1.1.1.1.3 移动转售手机识别卡:指公司向移动转售运营商用户销售移动业务手机识别卡取得的收入。

1.1.1.2 代办业务:指公司代办工程、代理采购、代收话费、欠费追缴、代理话务量、代理电话营销和客户维系等业务而获取的代理服务收入以及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商品产生的手续费收入等。

1.1.1.3 出租通信商品:指出租手机、数据终端等通信商品的租金收入。

1.1.1.4 出租固定资产:指公司出租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本科目核算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1.1.5 出租无形资产:指公司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本科目核算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1.1.6 投资性房地产:指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产生的租金收入。

1.1.1.7 技术服务:指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测试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产生的收入。

1.1.1.8 内部结算摊分:指公司积分商城业务总部确认的收入。

1.1.1.9 其他明细科目说明参照《中国联通统一业务收入目录(试行稿)》(市场[2012]180号)及后续更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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