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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32):代驾司机与***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近年来,代驾服务发展迅速,有酒后代驾、商务代驾、自主代驾等形式,代驾平台也如雨后春笋纷纷展露出来,如滴滴、T3等平台。那么代驾人与***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对此,观点不一。
观点一认为,代驾人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这一点跟美团类似,特别是在新兴网络平台注册的代驾司机,自备车辆,从网络平台获得订单的,他们跟代驾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观点二认为,代驾市场用工情形比较复杂,除了新兴网络平台外,在传统代驾从业领域里,应当存在代驾人与***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现象。因此,对代驾人与***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慎重的认定,不能排除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笔者认为,代驾人与***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仍然要立足于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驾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对代驾司机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3、代驾人提供劳动是否是***的业务组成。***主要是收集乘客出行的订单需求、并向代驾人推送乘客订单信息,是否接受乘客订单,完全由代驾人自主决定,***无权为代驾人指定哪个乘客的订单。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代驾人需要遵守***的考勤管理要求、按照***的规定出车并接收***发出的接送客户指令、最终从***获得工资收入,可以认为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否则,不宜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有反对者提出,现在的代驾平台都要求代驾人统一着装、佩戴工牌、车辆也是统一的外观,按照***要求收取费用,这不能说明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笔者认为,这是单一方面的体现,并不能全部反映二者关系。虽然二者在外观上似乎存在劳动关系,但判断劳动关系要应当考察用工形式、管理形式、工资报酬取得方式,特别在经济上是否待遇***有强烈隶属性。如果代驾人在外观上与***有“统一性”,但其工作方式并不受***管理的,不宜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可以查考美团与骑手,二者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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