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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厦门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厦门关区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保障海关人员安全和执法秩序,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系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控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隶属海关可依照本预案制订本级预案并报厦门海关备案。
1.4术语定义
1.4.1重大传染病疫情
指国务院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海关风险评估认为可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
1.4.2食源性疾病
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兽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1.4.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口岸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实验室检测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5事件分类分级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1.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5.1.2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境外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相关传染病名录另行发布,下同)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5.1.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烈性传染病大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1.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5.1.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7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5.1.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1.5.2.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1.5.2.3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1.5.2.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1.5.2.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2.6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5.2.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5.2.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1.5.3.2周边以及与厦门关区口岸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烈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1.5.3.3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1.5.3.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1.5.3.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5.3.6厦门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4.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1.5.4.2周边以及与厦门关区口岸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烈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1.5.4.3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1.5.4.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的;
1.5.4.5隶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工作原则
1.6.1预防为主,及时预警
加强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严格口岸卫生检疫,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1.6.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机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厦门海关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6.4依法规范,措施高效
在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进行处置,不断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1.6.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厦门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厦门海关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组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组);各隶属海关成立相应层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处置工作组。
2.1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厦门海关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厦门海关分管卫生检疫工作的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厦门海关各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为:
2.1.1负责本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2负责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决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2.1.3调动全关力量和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2.1.4组织、实施和协调解决厦门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5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包括: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调民政、公安、移民局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1.2.1办公室:接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1.2.2法规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2.1.2.3综合业务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业务协调等。
2.1.2.4卫生检疫处: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发生在关区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处置工作。
2.1.2.5动植物检疫处:负责人兽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2.1.2.6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相关的食源性疾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处置。
2.1.2.7口岸监管处: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发生在关区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8科技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技装备、信息网络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等。
2.1.2.9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的资金筹措和调配等。
2.1.2.10人事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等。
2.1.2.11教育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等。
2.1.2.12风险防控分局: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部署相应层级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收集防控信息。
2.1.2.13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所保障范围内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执行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2.1.2.14各保健中心、技术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实验室检测工作技术支持等。
2.1.3应急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检疫处,由卫生检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担任成员。职责为:
2.1.3.1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1.3.2负责组建厦门海关应急处置专家组;
2.1.3.3负责本层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专项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评估和更新工作;
2.1.3.4负责组织厦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2.1.3.5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
2.1.3.6负责对各隶属海关的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1.3.7负责承办*_**的具体工作事宜。
2.1.4厦门海关应急处置专家组
厦门海关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厦门海关系统内专家(必要时,聘请系统外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指挥、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处置措施方案,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评价各种措施的有效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及参与应急处置。
2.1.5厦门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
厦门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抽调相关业务技术骨干组成,接受海关总署、厦门海关或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业务培训与演练,负责应急支援关区较大(Ⅲ级)及以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工作。
2.2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2.2.1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各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各隶属海关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隶属海关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
2.2.1.1负责所辖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1.2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工作。
2.2.1.3具体落实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处置任务。
2.2.1.4向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2.2.2隶属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
隶属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由本部门参加厦门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成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本辖区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工作,启动较大(Ⅲ级)及以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时,负责在厦门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之前进行现场紧急控制,并在厦门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指导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与报告
3.1.1监测
厦门海关组建疫情信息监测小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收集国内外疫情信息,开展重点传染病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
3.1.2预警
根据境内外各类传染病疫情动态、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口岸监测结果汇总判断,确定可能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口岸,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3.1.2.1预警响应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控需求,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卫生检疫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进出境旅客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等检疫监测措施,严格检疫排查,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组织实施对经筛选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跨境电商产品等风险目标的集中研判,在相应的风控系统中加载有关风险参数和规则,并统一下达指令,现场海关执行指令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3.1.2.2预警解除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可解除风险预警:
3.1.2.2.1国务院宣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响应终止的。
3.1.2.2.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的。
3.1.2.2.3海关总署风险评估后,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已消除,发布通知要求解除风险预警的。
3.1.2.2.4“传染病疫情公告”“传染病警示通报”等超过有效期,海关总署未发布新预警的。
3.1.3报告与通报
3.1.3.1责任报告机构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厦门海关和各隶属海关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隶属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执行职务的口岸海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3.1.3.2报告原则
3.1.3.2.1“即现即报”原则
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厦门海关总值班室。
3.1.3.2.2“分段报告”原则
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各级海关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1.3.2.3“双线同步”原则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厦门海关和隶属海关应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
3.1.3.2.4“追踪反馈”原则
隶属海关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报告。
3.1.3.3报告形式
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3.1.3.3.1电话报告工作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3.1.3.3.2书面报告工作要求
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1.3.4报告内容
3.1.3.4.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1.3.4.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III级)及以上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一般(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3.1.3.4.3结案报告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1.3.5报告程序
3.1.3.5.1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厦门海关总值班室(正常情况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须经事发地海关单位领导审批,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领导口头批准后,值班人员直接上报);并做出书面报告,报送厦门海关总值班室;厦门海关接报后同时向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和当地政府报告;紧急状态下,经分管关领导同意,事发地隶属海关可第一时间向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和当地政府报告。
3.1.3.5.2 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厦门海关总值班室;厦门海关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1.3.5.3 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厦门海关总值班室,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1.3.6报告要求
责任报告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准确地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对事件分级予以初步判定。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动态调整事件分级。
责任报告机构和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2应急响应
3.2.1启动程序
3.2.1.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口岸发现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隶属海关或厦门海关应按报告程序向海关总署报告,在接到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指示后,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2.1.2 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3.5.3技术支持
保健中心、技术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对各类可能导致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原体、生物毒素和人体生化指标、血清学检测及PCR检测的技术准备工作。
3.5.4后勤保障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并协调人事处、财务处、后管中心等做好后备人员、资金、车辆、后勤等相关保障和支持;各隶属海关应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以保证应急通信需要。
3.5.5公众宣传
各级海关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部门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3.6监督管理
3.6.1培训
卫生检疫处应定期组织各隶属海关业务骨干学习厦门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培训。
各隶属海关应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学习现场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培训。
3.6.2演练
各隶属海关应结合实际开展包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讨式推演、桌面推演、操演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4 附则
4.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厦门海关卫生检疫处负责解释。
4.2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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