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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_*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一)企业概况
*_**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某某、不锈钢等100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定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二是铁岭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不具备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是*_**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
五是*_**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
***监管不力。
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负责设备、维修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长兼炼钢车间副主任关大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6人:
1.李某某,清***炼钢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朱某某,清***炼钢车间起重机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谢某某,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田某某,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工程师。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王某某,*_**起重检验一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
6.郑某某,*_**起重检验一室检验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
1.高峰,清***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党委书记,清河区区长助理,辽宁省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区长助理职务,依法罢免辽宁省人大代表资格。
2.牟某某,清***综合部部长,公司安委会主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清河区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罢免其清河区人大代表资格。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1.高某某,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邓某某,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安全评价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吊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3.尹某某,*_**清河分局张相监管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某某,*_**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张启发,铁岭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和处理
依法对清***处以155万元罚款,对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处以20万元罚款,对*_**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处以10万元罚款,对清***董事长、总经理高峰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吊销*_**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格,吊销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的安全评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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