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版权法律风险防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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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系列之   《版权及版权合同风险防范》   1.通过案例了解版权、掌握版权、版权合同的基础知识;了解日常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掌握风险防范措施;   2.仅仅知道某些风险(往往是通过讲课带出一些法律具体规定)及防范措施不足以满足业务的需要,在业务中会遇到:出现的新的问题与所认知(以前课程中提到的问题)的风险有相似性但还存在区别,致使业务部门出现疑惑不清、无法判断的现象。   3.所以本课程在提出具体风险及风险防范的同时,尽量将相关基础理论明确,尽量使做到懂一点而通全局的效果。   一、版权合同与版权基础知识   二、版权侵权问题   三、版权刑事责任问题   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第一,合同标的;第二,合同金额;第三,甲方付款事项;第四,交货;第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违约责任;第八,不可抗力;第九,适用法律及解释;第十,争议解决;第十一,其他。   一、版权合同与版权基础知识   问题:   1.两份合同买卖的标的是什么?   2.两份合同存在哪些问题?   3.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那些特性?   4.一件雕工精美的玉器能否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1.买卖标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   2.合同存在的问题:   A合同名称存在歧义,   合同应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名称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及理解,合同的具体实施履行,以及如果发生争议则给双方和法官对合同的定性、审判结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某***与某电脑集团约定:在电脑集团在销售电脑时向客户赠送某软件,电脑集团提供了《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并要求按照提供的协议范本签订,违背了协议目的,致使协议签订时间延长了3个月。   ***业务中,***处于渠道提供商的位置,故存在大量的合作合同,但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首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B使用许可的授权不清晰,   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时间、地域范围、软件版本(包括中文版或外文版)、协议范围内软件升级问题、技术支持等问题都未约定;具体在之后的案例中详细介绍。   结论:   知识产权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从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将知识产权合同当作买卖合同签订,容易发生权利的有效性、权利时间、地域等方面发生漏洞,以至于导致合同无效、授权超范围等问题。   (一)著作权及其特征   著作权(版权)的概念   简单的讲,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这种权利叫邻接权。   根据我们的日常业务情况,我们平时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具体授权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人身权   特点:作者专有,不可以授权或转让。   具体权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财产权   具体12种经济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新加)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加)   9.摄制权★   10.改变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案 例   案情简介:   1994年,关东升先生为道***书写了一幅“道”字书画,其中包括“道”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及“康某某先生正”的题跋、落款等。   2002年,道***将“道”字放在“道琼斯国际财讯”网页上,***的手提袋、信封、贺年卡、职员名片、公司简介封面、广告上均使用了关东升先***题写的“道”字作为标识和宣传之用。   2003年,关东升先生将道***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并赔偿合理支出。   问题:   1.关东升先生对“道”字书画拥有什么权利?道***对“道”字书画拥有什么权利?   2.关东升先生将“道”字书面赠与(或卖与)道***,是否有权阻止道***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版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版权与物权相比有哪些特征呢?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财产。   2.专有性   版权的专有性与物权专有性并不相同。   3.时间性   为了促进人们不断的开发新的作品,但同时不至于限制其他人开发相关的新的作品或新的技术,著作权的保护都有时间性。   著作权法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发表权外的其他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所以在签订版权贸易合同时,首先要查明进行贸易的作品是否还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一些已过了著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无偿使用的。   4.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指著作权作品在一定区域内受到保护。   5.可复制性   为了能更好的了解版权的特征,我们对版权、专利、商标做比较如下:

知识产权

权利取得

受保护状况

保护对象

保护条件



著作权

自动取得

根据国际公约受保护

作品的表达

独创性



商标权

申请注册

相关国家注册才受保护

商业标志

显著性



专利权

申请批准

相关国家申请才受保护

技术方案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二)版权合同   在这里是指所有的以版权或版权产品为主要标的的合同。   在实践当中签订的合同名称比较复多.杂样,要注意版权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版权合同的实质是版权的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所有权)   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版权转让合同   如:软件委托开发,合作创作合同,卡通片、卡通形象授权合同,游戏出版、使用合同,电影、电视剧拍摄合同,剧本合同、电影、电视剧播放合同、电视转播合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合同,音乐作品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信息网络方面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从法律上都可以归纳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里。   (三)版权合同的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案例1   1991年3月21日,XX少儿出版社与麦克斯***(香港)签订《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而获得了使用权,中介方大***负责提供外方确认版权证明。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麦克斯***于1993年7月破产。   迪***与麦克斯***于1987年8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迪***仅授予麦克斯***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合同期限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自期满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   问题:本案例中有哪些漏洞或错误?   1.合同名称问题   本合同实质为版权许可合同,而非转让   2.合同的主体资格以及授权权利的连续性审查   签约主体资格人   ①著作权人(权利完整)   ②代理人(享有部分代理权)   ③转授权人(在国内以合作为主)   权利连续性审查:在审查授权时要从作者的最初授权开始审查,不可有间断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授权。要求合同签约方提供版权证明、授权书、审查授权书的具体授权时间、地域、使用范围(即具体权项,越详细越好,如详细到VCD/DVD)、语言、是否专有使用权、可否转授权等等。   关于转授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时间、地域、版本、语言、专有以及具体权项等的审查涉及到授权费用的谈判问题。   案例2   “魔兽”引发1.2亿元知识产权之争   ——注:本案件涉及问题复杂,案例选取主要部分。   2005年10月神州***从美国著作权人处获得了“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获得了《魔兽争霸Ⅲ》、《魔兽争霸Ⅲ∶冰封王座》、《星际争霸》、《暗黑破坏神2》5款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立的、排他性的经销权。后发现**_*通过网络提供游戏服务,侵犯著作权,随以侵犯独家发行权为由向XX一中院起诉。   问题:本案存在哪些明显的漏洞?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件分析: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授权书要写详细、清晰,规范用语(“影片”)   经销权≠发行权   对版权、版权合同的性质认识不清晰,使版权贸易合同和普通合同相混淆。   建议签订规范的版权合同,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设计条款。   案例3(节选)   1999年元月12日 ,孔府家集团(甲方)与张良(乙方)签订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自98年5月至2003年5月,聘请张良同志为产品包装设计师。二、聘任期间每年支付给乙方报酬年薪3万元,按年度支付。三、乙方在被聘任期间,为孔府家设计的各种包装版权、专利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问题:该协议条款存在哪些问题?   后双方对合同中第三条产生争议,及版权、专利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合同该项约定针对专利使用权的合同用语并不规范,但由于条款中在“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之前使用逗号,与“各种包装版权、专利权”断开,其文义应理解为“乙方在被聘任期间,为孔府家设计的各种包装涉及到版权、专利权的,其权利中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未约定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该案例中,合同双方规定“版权、专利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是为了强调权利的归属,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清楚所致。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造成当事人对同样的词句产生不同的理解。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双方如意见不统一将很容易引发纠纷。在诉讼中,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而该解释很可能给一方造成损失。   管辖:   选择法院和选择仲裁的区别?   选择仲裁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_*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版权合同其他条款的设计   1.专有、非专有;   2.委托作品的归属;   3.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4.自动延期。   二、版权侵权问题   案例4   2006年12月22日,由香港影星梁朝伟、金城武领衔主演的《伤城》正式公映,票房一路飘红。   同年12月28日,上***以60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取得《伤城》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为保证影片档期内的票房不受影响,上***在公映一个月后才有权将《伤城》在自己的网站上线。上***计划影片在网上的单次下载费用为人民币两元。   然而令上***始料不及的是, 2007年1 月,迅雷网上已经赫然出现了《伤城》的搜索链接服务。   2007年6月21日,上***将***告上法院,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迅雷的服务器设在XX浦东,此案由*_**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一般链接,主要是指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一般链接的标志,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一般链接标志指令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   “深度链接”则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镶嵌在自己的网站(网页)中,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网页)同其他网站(网页)建立了链接,而会认为就是本网站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最好的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被告网站特别实施了相关编辑行为,在对第三方网站链接的过程中,被告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被告所用。   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挑选,控制着被链接资源的使用方式,没有向网络用户明示、网络用户也不可能知晓所下载的内容来源,甚至不会接触到所下载内容真正来源的网站,这种典型的以搭便车为目的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深度链接,应当承担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亦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红旗原则   如果网中存在侵权的事实,已经是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采取鸵鸟政策,装做看不见。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应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说我不知道它是侵权的,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律对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案例5   2010年5月6日,土豆网对外宣布,已借助“避风港原则”胜诉两起网络视频版权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为激动网。激动网对此表示,将上诉。   据悉,两宗案件涉及电视剧《忠魂》和《魔方》。原告激动网认为,被告土豆网上存在相关影视剧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其享有的相关影视剧网络信息传播权,故此提起诉讼。**_*依据 “避风港”原则,判定原告激动网败诉。   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三、版权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具体数字进行了规定   盈利目的(内容包括不满14周岁减半):   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20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 100个以上的   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 200件以上的;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 1万次以上的;   注册会员达 200人以上的;   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的;   不盈利目的:   数量2倍以上,或达到2项构成犯罪   第三条: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第五条:以牟利(或非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某某(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应对措施:   1.在选择合作方时要选择正规***,并***相关资质、有无被处罚经历等;   2.要求合同对方签订承诺书;   3.随时监控合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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