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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养护机械设备 保养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护机械设备安全、良好的运行,保证养护生产安全,保养和维修及时、经济、可靠,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护机械设备保养维修管理范围
小型生产用车:农用车、皮卡车、通勤车等。
大型机械:装载机、平地机、洒水车等。
第二章 养护机械设备保养
第三条 养护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机务管理人员,负责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做到机械设备台台有人管,把使用、保养、保管机械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期保养,日常维护保养要注意检查机油、三滤、刹车油、冷却液、轮胎、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情况,确保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上路作业,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安全上路作业。
第六条 小型生产用车的保养范围包括换机油、三滤、冷却液等项目,每年每台车辆按保养三次计,每次保养费1000元。大型养护设备保养范围包括换机油、三滤、黄油等,每年每台按保养两次计,每次保养费1500元。养护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保养,按规定更换机油、配件等,全程跟踪保养过程,收集更换零部件的原件,认真填写《车辆保养情况登记表》上报机械设备科。
第七条 装载机、平地机、除雪车等除雪设备每年10月份除雪前更换一次机油、三滤。除雪车辆设备在冬季除雪期结束后,需要对车辆设备清洗、电瓶保养、底盘检查、油封处理、黄油嘴打黄油,每月至少将车辆整体运行一次,并目视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桥、防冻液等油液有无渗漏,且要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应提前检查车辆情况,并及时进行保养维护,使机械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养护机械设备的保险,小型生产用车的保险按第三者险、车内座位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交纳保险,每台次保险额约5000元,养护单位必须按时交纳车辆保险,认真填写《车辆保险情况登记表》上报机械设备科。
第九条 养护单位车辆保养、保险必须经机械设备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养护机械设备维修
第十条 养护机械设备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机械设备科审核,经联系线路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养护单位负责组织修理。
第十一条 养护机械设备维修费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机械设备科现场核定、审核,经联系线路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养护单位负责组织修理。
第十二条 养护机械设备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机械设备科现场核定、审核,联系线路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党委会批准,养护单位负责组织修理。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如实填写《机械设备维修报审表》,经审批后,派专人跟踪全部修理过程,检查配件质量及车辆维修情况,检查维修结果合格后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如实填写《维修明细表》(加盖修理厂公章)。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自行进行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修理,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先修理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零部件或增加费用时,应及时向机械设备科上报,不得擅自增加计划外的维修项目,机械设备科人员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车辆设备的主要配件(发动机、变速箱、轮胎、传动系统)更换需签订质保合同或让修理厂家提供书面证书,注明更换或维修配件在合理范围内的质保日期,电瓶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附:《机械设备维修报审表》
《机械设备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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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名称
型号
车牌号
险种
交纳保险时间
保险到期时间
养护单位机务负责人: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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