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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 法释〔2017〕9号
发布日期 : 2017.04.20
实施日期 : 2017.05.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 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9号)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8 篇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结.定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结.定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实体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五)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应当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5 篇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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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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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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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 年 5月 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背景资料
法规解读
严格遵循立法精神 充分保障申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年)
案例与裁判文书
祝某某、周桂桂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徐红良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周某某、XXXX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其他赔偿决定书
缪莉、XXXX区人民检察院罪逮捕赔偿其他赔偿决定书
*_**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长伦申请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决定书
蒋某某、XX县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12石祖乾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学期刊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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