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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13〕80号
*_**公厅关于印发*_** 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_**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_**公厅2013年8月23日
*_**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关于调整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服务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在按规定处理的前提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_**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及时便民、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社会参与、调解优先、属地管理”的原则,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途径解决。
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某某以上(含1万某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处理。
第五条 XX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指导*_**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医调委的调解员应具有法律、医学、药学、心理、保险等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模式依法设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医疗纠纷联动调处机制。***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的重大问题。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调 解。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恪守职业道德,科学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
第七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尊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及时排查医疗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三)经调解的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后,调解组织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医疗纠纷;
(五)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六)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七)向医患双方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八)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
(九)接受当事人法律、医学等知识咨询。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接受医患双方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管、考核;建立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组成人员等予以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配备和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工作经费、场地及人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XX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注重人文关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患沟通技能的培训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收费的项目明细,按照规定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 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好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问题;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和首诉负责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 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投诉管理。
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急诊室或者收款处等显著位置设置警务室,配齐相关设施,悬挂驻院民警联系板,方便公民报警求助。加强医警联系,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及时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
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不实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以及为医疗服务提供管理、辅助与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及其合法委托人,外籍亲属授权委托时需有外国使领馆认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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