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116、117号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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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

各市(州)、长*_**、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相关驻省中直单位,评聘结合改革高校,省属企业及省内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现将《**_*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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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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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职务)评审工作规范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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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方针,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发现评价机制,切实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授权批准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等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建或授权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系列或专业类别、评审等级以及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未经省人社厅授权擅自组建的评委会,不具备任何职称评审权限,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六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原则上,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每个系列或专业只设1个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职称。

  第七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下发本评委会评审工作部署文件,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单位和相关受理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管理备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与省人社厅遴选相结合方式产生,主要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和非公经济组织领域同行业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各评委会应积极吸纳域外同行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行政领导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   2.业务能力强,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专业发展前沿;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4.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提交申报相关材料及证明。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XX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XX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或可证明学历情况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推荐单位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奖励(专利)证书和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网络查询证明信息等其他明确要求的相关材料;   8.提交申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须手写填报的材料,要确保字面工整清晰、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9.提交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人事(职称)管理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和本专业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职称)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本专业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干部要对整个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综合考评结果,由推荐单位按照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公示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局域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XX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由推荐单位统一正式行文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员,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州(含)以下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员,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逐级行文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复审,经复审无异议的,由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上报。驻长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报省专家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和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受理审核

  第十九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统一行文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任何材料。

  第二十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补齐相关内容;对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登记,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填写《**_*职务)申报参评人员名册》。

  第六章 评审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文件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评委会专家库名册、申报参评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并申请例会。

  第二十三条 由省人社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学术不端行为,是全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道德风尚的重要举措。各地

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遵守和认真践行诚信体系建设措施,严格按照《**_*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要求,不断加强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诚信守诺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引导各级职称评审办事受理机构和广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者弘扬崇实、唯实、求实的道德风尚,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共同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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