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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和有关事务的管理。
二、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三、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该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选举或协商产生,并报民宗局备案。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场所,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遵守本教仪规,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本教知识。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问题,必须由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无论职务高低,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五、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民主理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搞好安全、消防、卫生等,维护正常秩序;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等。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进行。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五、区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属宗教团体同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六、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30***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八、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传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国爱教;遵守本教及本场所制度,自尊自重,仪表整肃,按规定参加日常宗教活动。场所应经常组织对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员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及本宗教教义教规的学习。
二、宗教场所礼请宗教教职人员来场所挂单常住的,要经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备齐礼请人员、挂单常住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宗教教职员证书、戒牒证、管委会讨论记录、来场所前所住场所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于15日内到宗教团体进行认定,宗教团体自认定20日内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礼请或常住于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礼请区外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区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来场所挂单常住的,还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
三、场所一般不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确需留宿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四、宗教场所聘请区外宗教教职人员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场所所属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场所接收常住居士,除完备相关手续外,还需有本人签字且家属签出同意意见的自愿到场所的申请。
六、宗教教职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视频、网页,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二、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三、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四、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五、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六、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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