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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纪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中共*_** *_**
诫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机关各有关部门:
《中共*_** *_**法》***会第7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_**
2019年10月18日
中共*_** *_**
诫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诫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党员、公职人员予以诫勉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等原则;既要注重“诫”的硬度,开门见山、直指问题,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又要注重“勉”的温度,帮助卸下思想包袱,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条 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或问责调查,发现党员或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诫勉:
(一)党员或公职人员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
(二)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三)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但危害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四条 诫勉一般应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因工作需要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宜进行谈话的,可采用书面方式诫勉。
第五条 经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需要对市委管理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诫勉,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后,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立案审查调查后,需要对市委管理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诫勉,由审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会会议审议。
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诫勉的批准之日或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为生效之日。诫勉生效后,案件承办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或公职人员,自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优秀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诫勉对象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被诫勉的情况作出检查。
第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作为主谈话人;
(二)对副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协管常委(委员)作为主谈话人;
(三)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对党员、公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部门应当派人参加谈话。
第八条 实施诫勉谈话前,承办部门应准确把握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依据,精心做好准备工作,拟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主要内容,将《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谈话方案要结合谈话对象的工作岗位、性格特点、错误事实、责任轻重、认识态度等情况来制定,做到一人一策、避免千人一面,提高诫勉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依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诫勉对象本人核对后逐页签名。谈话记录要载明下列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进行诫勉谈话,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明白吗?
答:明白。
中共*_**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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