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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_*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某某[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是由**_*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_**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第三条?学校设立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根据《**_*?中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按照新机制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某某[2005]2号)文件精神,视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外代表学校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系,对内实行二级管理。各院系必须明确1名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并且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联系人。?第二章?申请贷款的条件与金额?第五条?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应为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贫困学生。?第六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和本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第七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第三章?贷款申请?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的办法,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一次性划款,生活费按月发放到本人。?第九条?借款学生必须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一般应为熟悉借款学生情况的本校教师,其职责是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尽量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第十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三)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审核?第十一条?具体审核流程为:各院(系)对所有要求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对其品学情况、诚信记录进行核查,要求借款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对通过院系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分别进行复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复审无误后,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其它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生联系,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院(系)诚信教育的开展情况、还款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将作为院(系)学生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第十二章?激励机制?第二十九条??学校拨专项经费用于政策宣传、材料印制、贷款催还、调查研究、硬件配置等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费用支出。为鼓励先进,学校每年将评选一批校级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条?此前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公有民办***视具体申请情况另行商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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