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9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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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榉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岛榉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_*****,邮编:266003。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6年,面向全市招生。

第五条 办学定位:“厚基础、高品位、国际化”的个性化教育的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品味与创造----在品味中创造,在创造中升华

第七条 育人目标:培养有品位的未来生活的创造者

第八条 校训:在品味中创造,在创造中升华

校徽:

校歌: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_**,登记机关是*_**。其一切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的范围、特色和规模

第十条 学校举办方为:*_**,其注册地址在青***。法定代表人:王毅 职务:董事长。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为:“品位与创造的教育”。学校在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学生体验与感受、家长意见与诉求中不断自我改进和创新发展,办学水平和境界不断提高,努力办有担当、高品位的学校;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不断感知学生的成长、创新自己的教育教学,在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中得到更好发展,成为使命感强、专业素养高、有高尚修养与情趣的高品位教师;学生在品味中感知、实践、体验,在学习、活动中动手、动脑,提升生活能力、升华人生境界,为成长为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立志成为有理想、重修养、学业强、品行优的高品位生活的创造者。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暂定28个班,小班化,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标准配置,根据办学情况逐步扩大教学规模。

第三章 管 理 体 制

第十三条 *_**。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_**委派四名董事,其中董事长一名,学校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的重大事宜由董事会审议形成议案,全体董事同意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2.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3.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方案;

4.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5.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7.制定和修改学校的章程;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授权校长代表学校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等;

4.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青岛榉园学校

201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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