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FBM-CLI-3-337864)》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12月10日)
目 录
1.XX县***诉四***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_*、XX高新***行政协议纠纷案 3.*_**、*_**诉XX省乐***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XX***诉XX市人民政府、***员会、XX***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诉XX省XX枣***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6.崔某某诉***招商引资案 7.*_**诉金***拆迁行政合同案 8.XX展鹏金属精密铸造***搬迁行政协议案 9.XX中石油***诉XX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10.徐某某诉XX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1.XX县***诉四***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中共**_*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XX县***(以下简称***)进行关停征收。根据《会议纪要》,四***(以下简称XX县政府)安排XX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签订了《XX县***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资产并支付对价。协议签订后,***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XX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XX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县政府、回马镇政府支付***转让费人民币894.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 经**_*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XX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XX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XX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XX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资产,让***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相应违约责任应由XX县政府承担。同时,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故不存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若属行政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救济的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XX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2.蒋某某诉**_*、XX高新***行政协议纠纷案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2日,蒋某某不服其与XX高新***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_*为被告向**_*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地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25日与其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裁判结果 经**_*级人民法院一审,XX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蒋某某起诉请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起诉状中所诉理由均系对签订协议时主体、程序以及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内容的范畴,以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蒋某某的起诉。 蒋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故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3.*_**、*_**诉XX省乐***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基本案情 *_**(以下简称XX亿***)、*_**(以下简称XX亿***)向**_*级人民法院诉称,2011年4月1日,XX亿***与XX省乐***(以下简称XX区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约定XX亿***租赁约800亩土地,投资5000万元建设以鳗鱼养殖为主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现代观光农业项目,XX区政府负责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协调相关部门的手续尽快落实。2011年9月13日,设立XX亿***,为***。XX亿***、XX亿***认为XX区政府一直怠于协调其项目行政手续办理事宜,隐瞒土地性质真相,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约定履行《投资协议》,直接造***重大损失。为此,诉请解除XX亿***与XX区政府于2011年8月29日签署的《投资协议》,判令XX区政府赔***经济损失4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经**_*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XX亿***、XX亿***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本质特征,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案涉《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因XX亿***、XX亿***对XX区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XX亿***、XX亿***于2016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4.XX***诉XX市人民政府、***员会、XX***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0日,***泰燃气有限***(下称中油***)签订《XX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同年8月22日,XX市人***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中油***组建XX***(下称***)负责经营涉案业务。2010年至2011年间,***员会(下称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在英红XX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XX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润燃气投资(中国)***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于2013年2月20***签订《XX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XX在内的XX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该公司随后成立了XX***(下称***)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因与***对英红XX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行政协议,授予其在英红XX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判令该政府立即终止***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裁判结果 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法有效,***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但XX市政府又将英红XX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法院同时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的***所获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且***、***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承担。XX市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双方相应经营地域范围予以界定,妥善解决本案经营权争议。故判决:一、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确认***在英红XX内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且不得授予第三方;二、确认XX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将英红XX内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5.王某某诉XX省XX枣***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一)基本案情 为加快XX小镇项目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枣林湾旅游产业的发展,2017年,***事处(现隶属于省政府批准成立的XX省XX枣***公室)决定对包括XX村在内的部分民居实施协议搬迁,王某某所有的位于XX村王营组12号的房屋在本次搬迁范围内。2017年8月4日早晨,XX市真诚房屋***工作人员一行到王某某家中商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2017年8月5日凌晨约一点三十分左右,王某某在本案被诉的《XX体育建设特色镇项目房屋搬迁协议》上签字,同时在《房屋拆除通知单》上签字。2017年8月5日凌晨五点二十分,王某某被送至XXXX医院集团XX医院直至8月21日出院,入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认为签订协议时遭到了胁迫,王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4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70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综合以上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据此,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6.崔某某诉***招商引资案 --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XX县***(以下简称XX县政府)印发丰委发〔2001〕23号《关于印发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就XX县当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具体实施作出相应规定。2003年,在崔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的推介运作下,*_**建成并投产。后崔某某一直向XX县政府主张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2015年5月,崔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令XX县政府依照《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的规定兑现奖励义务。XX县政府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员会(***)于2015年6月作出《关于对<关于印发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作如下说明:“……3.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条款是为了鼓励本县原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扩大产能,为我县税收作出新的贡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裁判结果 经**_*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X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XX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对于本案中XX县政府是否应当支付招商引资奖励费用的问题,要审查其行为有无违反准用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赋予行政主体在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中具有一定的优益权,但这种优益权的行使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不能够被滥用,尤其是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于关键条文的解释,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任意行使所谓的优益权。***将《23号通知》附则所规定的“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仅指XX县原有企业,追加投入,扩大产能,属于限缩性的解释。该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XX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中的该相关内容无效,判令XX县政府继续依照《23号通知》的承诺履行义务。
7.*_**诉金***拆迁行政合同案 --行政机关采用签订空白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后,双方未能就补偿内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又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4日,原告*_**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与被***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签订《多湖中央商务区*_**房屋及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一份,原告同意***有的座落于*_*****华丰市场综合楼的房屋。但双方未就房屋的性质、面积及收购的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本人会积极响应多湖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同意先行拆除华丰市场所有建筑物,自愿承担先行拆除的所有法律效果。次日,***有的华丰市场综合楼实施了拆除。之后,因被收购房屋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双方对适用何种补偿标准有争议,一直未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多湖中央商务区*_**房屋与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或按现行同类附近房地产价格赔偿原告损失。 (二)裁判结果 经**_*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的效率,并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更加及时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对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遂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其他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3〉陌仓梅浚票卦黾诱诰纱甯脑煜钅恐械墓仓XXXXX觯址刚銎牟钩グ仓弥刃颍鸷XXXXX缁峁怖妗R虼耍莺贤XXXXX谖迨踔娑XXXXX姘刚樘蹩罟赜诟炷衬沉教谆厍XXXXX仓梅康脑级XXXXX环闲槟康模鸷XXXXX缁峁怖妫嘤XXXXX扌XXXXX9市炷衬吃诎凑瞻仓貌钩フ咭鸦竦孟嘤XXXXX钩サ那榭鱿拢湓僖蟀睬鹗腥嗣裾哒桓妒S?003〉陌仓寐シ浚狈XXXXX率岛头梢谰荩嗣穹ㄔ核炫芯霾祷匦炷衬车乃咚锨肭蟆K降笔氯宋瓷纤摺?
? 北大法宝:(doc.001pp.com) 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doc.001pp.com/chl/6d3f4c7f2ece2f02bdfb.html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FBM-CLI-3-337864)》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