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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条例。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根据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河道:河水流经的路线,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 疏浚:疏通、扩宽或挖深河湖等水域,用人力或机械进行水下土石方开挖的工程。 河道疏浚:就是通过人力或机械,对河道进行挖宽、挖深,从而增强河道的通航能力、泄洪能力,属于河道治理,是水利工程。 1、通过机械设备,将沉积河底的淤泥吹搅成混浊的水状,随河水流走,从而起到疏通河道的作用。 2、用人力或机械挖深河流或海湾的浅段,以提高河道航道通航或排洪能力。通常要将开挖出的疏浚土回填到附近的低洼地进行造地,这是疏浚河道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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