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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经2006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19日校通字[2006]6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_*《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是指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是***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观众见面会、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处)为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全校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报,负责安全审核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指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活动日的十个工作日之前,从保卫部(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
第七条 保卫部(处)收到《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文保分局、市公安局许可的在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保卫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批准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保卫部(处)出具《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意见书》,予以许可。经审查不合格的,由保卫部(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保卫部(处)审查过程中,应对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九条 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卫部(处)负责指导督促举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必要时派员帮助维护活动安全。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保卫部(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200人以下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开始生效,原《复旦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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