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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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安.定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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