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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 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 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 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 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 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 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 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 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办 案 民 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 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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