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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2022年2月24日中共**_*议审议批准,2022年3月30日中共**_*、**_*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四)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五)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行政执法等特殊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等用途的车辆。其中,行政执法等特殊公务用车是指除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承担防灾减灾、监测检测等特殊公务的部门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等交通出行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调整、购置审批、监督检查、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和省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调整、购置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依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核定:
(一)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调研接待等用车编制。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单位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调研接待等用车编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核定。其他省直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核定1辆,51人至100人核定2辆,101人至150人核定3辆,151人至200人核定4辆,201人以上核定5辆。对工作任务较繁重的部门,可以多核定1-2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本级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编制。县(市、区)本级、乡镇(街道)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合理确定编制。
(二)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编制。省直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车辆配备情况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进行审核,核发“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
第三十三条?非在榕省属单位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_*、**_*2011年12月22日印发的《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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