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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纸张、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等的国家标准,是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为提高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该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的修订。书号:155066.1-45334 定价:58.0元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
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范某某、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
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
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5;
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
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7;
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8;
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9;
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10;
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
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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