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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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一、决策与行政分离

唐朝前期的政治机构基本上承袭了隋朝制度,但有所调整变化。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旨其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此外,中书舍人也是省内的重要官员,专门负责进奉表章和草拟诏旨。门下省是审署下达机构,有封某某之权,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诏旨,如认为不当,可以驳回。其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侍郎。此外给事中也是省内重要官员,专管封某某之事。尚书省主掌行政事务,负责执行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但因唐太宗曾做过尚书令,所以此官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居其位。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全国各项政务。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各部下又分四司,共二十四司。从此三省之下的行政系统以尚书省及所属六部为主体,尚书六部是国家最高行政部门,所有其他的诸卫、东宫、王府和地方官,都是掌管具体事务的部门,甚至御史台的监察职权也是围绕六部所掌行政而行使。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某某、宗某某、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和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它们也是重要中央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的政权系统中,决策与行政分离已经完成并成熟,具有决策性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已大不同于魏晋时期,不再单纯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系统。原来作为宰相机关的--尚书省,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意义。

三、门下省处于枢纽地位

门下省是中央中枢决策机构之一,处于枢纽地位,主掌出纳帝命,审议、驳正中书省之奏议表章。凡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先送门下省审议,门下省如果认为不妥,可退还中书省重拟,当时称作“封某某”或“涂某某”。此外,尚书省等各官署送呈的奏章,也由门下省先行审议驳正,门下省将审核意见提供给皇帝参考,唐太宗十分重视门下省的“封某某”,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某某。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某某,为兆民之深患,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某某,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由此可见,唐前期门下省的封某某之职能,多少能减少皇帝决策之失误,有利于君臣及各部门长官集思广益,共商国策,也使门下省在日常政务的处理过程中处于枢纽地位。门下省署颁制敕、裁决庶政,行宰相权,位高权重,影响非一般中央机构可比。

四、分层决策机制

三省六部制政务的决定、审议和批准形成一种分层负责、各有权限、并按一定程序运行的特点。采取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层决策,互相制衡,强化君权,防止宰相一人独断专权,以减少政令之失误。在行政管理和执行系统中,以中央尚书省为核心,“六部”及其所辖的24司为主线,辅以御史台、九寺、五监和诸卫等机构,分层决策机制比前代更严密,机构更趋细致,分工细密,职责明确,条目清晰。以分层决策为特征的政务运行模式在三省六部制体系下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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