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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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沿河自治县档案馆党组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馆党组工作,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组第一议题学习制度。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议事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四)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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