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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区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定东校区
手机管理制度(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学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考虑大多数家长的建议,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携带、使用手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手机带进校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条,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入校,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使用与否,学校领导、教职员工都要把该手机及其附属设备当做违纪违规工具予以收缴暂扣,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由政教处、学生会团委会登记、保管,并由学生签字确认。
第三条,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因此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包括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第四条,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学生出具保证书,家长签字或将孩子带回家反省2-3天。
第五条,如被收缴暂扣手机的学生发生转学、休学、升学等长期离校、退校情况,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政教处、学生会团委会领取手机。
第六条,学生在家使用手机,不需要家长的督促和指导,家长管理好孩子的上网时间,指导孩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报家长;第二次政教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学生将被口头警告并扣正副班主任绩效考核分1、1分,手机将被扣一个学期,学生填写《手机暂扣处罚单》待学期结束后,在其表现良好且无其他严重违纪前提下,由班主任与政教处分别在处罚单上签字同意,方可在家长陪同下到政教处领取回。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第三次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手机被收缴暂扣,学生将被全校警告处分并扣正副班主任绩效考核分3、2分,当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
3.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按作弊对待,扣除试卷分值5分处理。
4.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差,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检查
1.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宿舍管理员、政教处、学生会团委会干部有权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各处室干部、班主任有权在教学时间内、熄灯就寝后抽查学生手机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规定由政教处、团委组织实施,解释权属学校政教处。
2.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每发生一次违规现象,扣班级量化考核分0.5分。
3.本规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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