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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基本常识
1.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各作品类别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以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脚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等作品。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
15、其他作品:尚不包含在以上类别中,且符合作品特征得其他智力成果。
3.作品的权利包含什么?
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 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作品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书”进入已完成登记管理(或直接点击“作品登记”);
2.申请证书打印需先完善用户中心的证书领取信息;
3.完善证书领取信息后点击已完成登记管理中的“自助服务”——“证书”——“提交申请打印”——选择领取方式及联系人——提交;
4.审核通过后按所选择领取方式发放证书。
取证服务站的选择
在证书领取信息处可对协议服务站进行变更,变更后得下一件作品登记申请将由变更后的服务站提供登记初审及证书打印服务。
作品登记信息查询
1、个人登记作品查询
2、查询他人作品,只能查到作品登记证书上所列基本信息
联系方式
廊坊市版权服务站 03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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