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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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6-03-22 法释〔2016〕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7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3 月 21 日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 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 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 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 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 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 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 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 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 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 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 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 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 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 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 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专利权仍有 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第三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 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 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 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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