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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酒店型公寓建设新规
2011-11-18 13:00:12
XX频道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XX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从即日起,XX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XX***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_**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开发比例的,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已审定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规定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建筑层高、设备平台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已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按照原审批执行。
XX: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新项目近期不再审批
2011年12月17日?09:40????????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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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XX市政府批准,XX近期将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此前,XX确认的已审批或完成部分审批程序的仍有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其土地出让年限等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再调整,在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时,将按新规定执行。
对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且销售许可批准的用途为“混合型公寓”或“公寓”的项目,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依据开发商申请,按项目一次性确定未售房屋用途为“居住型公寓(居住)”或“混合型公寓(非居住)”。开发商须出具承诺,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须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提交承诺书,同时按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调整并确认,并交纳相关税费,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
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对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进行过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再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仍按原用途办理。
对已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存金额不做补、减、退等变更处理;尚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购房人提交有关承诺书后,依据购房人确认的“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用途,按照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程序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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