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照经营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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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照经营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于:中国工商报 作者:*** 刘 江 吴某某

 定性要准确

  由于无照经营者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发照,其组织形式、经济性质等往往难以认定,这就给定性量罚带来了许多麻烦。在执法实践中,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无照经营的五种情况,但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定性和处罚的依据,必须依据《办法》第二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相关法规——属于未经核准登记而从事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属于未经核准登***或***名义从事经营的,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属于未经核准登记而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的,分别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据《煤炭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处罚。只有在无法确定当事人是以何种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可依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序要合法

  长期以来,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办案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只要适用法规准确,程序问题不必太较真儿。其实,《办法》是一部十分注重执法程序的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内涵,在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表明身份。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执法人员一般已经习惯于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但是容易忽略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有的虽注明了,但表明的身份是某某分局(所)。《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的职权。因此,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

  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有时需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财物,但是往往容易忽略查封扣押的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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