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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_** 发布时间:2015-12-30 11:42:43
穗科创字〔2015〕29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省市出台了多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也成为多项政策性补贴申请的重要参考资料。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现组织开展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请有需求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自愿自主申报。申报工作相关要求和安排如下:
一、申报说明
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
自主申报备案的企业,请于201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通过*_**http://doc.001pp.com.cn)向市科创委提出申请。
(二)专家鉴定。
市科创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技术鉴定。对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在2016年5月15日前发出鉴定意见书。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_** 张某某 ***
*_** 雷某某 ***、***
附件:1.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主要用途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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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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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 穗科信字〔2012〕50号
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是指企业按规定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也可以先取得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再按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一)办理程序 1.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在每年3月20日至4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
如上,企业申请上述财政经费补助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自主备案,获得鉴定意见书,可在开展自行申报具备重要参考作用。
二、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的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如上,企业自主备案,获得鉴定意见书,在开展自行申报具备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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