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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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与会计职业道德全书内容框架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三节 会计核算第四节 会计监督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定义要点   1.制定人?   2.制定的什么?   3.调整对象?   4.区分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

会计关系(判断)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层)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层)会计法律(第一层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 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即: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财政部《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

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代理机构的设立

会计市场的过程的监管

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四)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

①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机制

②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③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

④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会计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8.11):

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会计学会

“会员制”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概念: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人员:

一是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

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经历。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为依据;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真实性: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结果相一致;

完整性: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填制程序和用途反映内容来源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2.对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二、会计凭证三、会计账簿(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总账:根据总账科目开设,使用订本账;

明细账:根据明细科目设置,一般采用活页式;

日记账: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式;

备查账: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禁止账外设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三、会计账簿记账规则: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相关项目逐项记入账内; 

会计账簿要按照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和红字冲正法);

及时对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定期结账。三、会计账簿四、财务会计报告五、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会计账簿: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会计部门保管期满,移交给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时需编制移交清册;

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拆封,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编制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需在销毁清册和保管中注明原因,待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程序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等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信息

质量要求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七、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八、会计年度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九、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

《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四节 会计监督《会计法》确定“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

“三位”:会计监督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

“一体”:各层次监督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独立和有偿的再监督;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无偿和强制性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1.岗位职责的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要事项的要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要求: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内部审计的要求: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3.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不相容职务(内部牵制)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相分离;

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相分离;

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相分离;

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相分离。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2.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审计责任VS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 应尽的义务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地位: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特征: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2个):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即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监督对象:

根据《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协进行监督、指导。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设置与否的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的三个层次: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①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2.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会计核算: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会计人员。(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追究行政责任:

罚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追究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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