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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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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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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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守法、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姜堰区的企业或在姜堰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区外企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等级按年度评定,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参与工程招投标、行业评优评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和缴纳各种规费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定由企业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详见附件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姜堰支行共同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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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企业在我区纳税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对项目部的管理是否到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筑业报表的报送情况等。

  (二)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投标承诺或施工合同是否履约,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质量:主要包括质量行为是否规范,住户投诉率,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无发生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有无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等。

  (四)安全生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有无发生安全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五)绿色文明施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文明施工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因违规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六)履约信誉和社会综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是否履约,有无违约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管理;有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行为;有无因前几项行为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第七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主要通过企业承建本区范围内在建工程相关情况及企业市场行为等综合评分。

  第八条?对企业的诚信记录采取加减分的方式,加分项目由企业自行上报,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经核实后认定。减分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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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定标准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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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主要评定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建筑业企业相关监督部门检查计分及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评定基础分30分(有效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等),综合执法检查得分30分(总承包单位无在建项目的综合执法检查得分为同资质企业平均分,专业承包单位降一级参照总承包单位平均分)同时对施工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进行加分、减分(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企业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以相关部门的发文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减分标准时,应按实减分。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由评定小组统一评定。首次进入我区的外地施工企业及我区新成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经评定小组评定后,由区住建局每季度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及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企业基础分加企业加减分,总得分位列参评企业前15%且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

  (二)企业基础分加企业加减分,总得分位列参评企业前50%且达80分以上(含80分)除A级以外的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

  (三)企业基础分加企业加减分,总得分位列参评企业前90%且达70分以上(含70分)除A、B级之外的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为C级;

  (四)企业基础分加企业加减分,总得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和达70分以上(含70分)但未被评为C级的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为D级。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1. 企业在姜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行为的;

  2.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 无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的;

  4. 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集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四章差别化管理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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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自信用等级评定确立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确立之日,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评定等级为A级的企业, 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承建公有资金投资项目免缴履约保证金、欠薪保障金等规费。

  (二)对评定等级为B级的企业,承建公有资金投资项目减半缴纳履约保证金、欠薪保障金等规费。

  (三)对评定等级为C级的企业,承建公有资金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欠薪保障金等规费按下限标准收取。

  (四)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企业,承建公有资金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欠薪保障金等规费按上限标准收取,且该企业一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禁止在姜堰区域内参与招投标承接工程,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市建***。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可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六)每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姜堰支行,为各商业银行的授权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限额以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选用我区信用等级在C级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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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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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2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泰姜政办〔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_**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表日 期:年月日

  *_**公室制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泰***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等级评定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本单位承诺,自愿遵守本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坚决认同评定结果,建立企业良好信誉度,自觉维护姜堰区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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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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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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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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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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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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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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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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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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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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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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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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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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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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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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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质

  等级及批

  准 时 间

  证书编号:





  主项

  增项(4)





  增项(1)

  增项(5)





  增项(2)

  增项(6)





  增项(3)

  增项(7)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已取得证书编号:

  □未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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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本表填报企业申请考核周期的有关数据;

  2.如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约等情况,请另附材料详细说明。

  附件2

  施工企业优良行为(加分)评定标准

  行为类别

  优良行为内容

  加分

  标准



      企业表彰

  受到住建部表彰的

  +10分





  受到江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5分





  受到泰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3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分





  公司注册地为姜堰区内的

  +8分





  按规定在姜堰区内缴纳税收200万以下的(含200万)

  +5分





  按规定在姜堰区内缴纳税收200-600万的

  +8分





  按规定在姜堰区内缴纳税收600万以上的(含600万)

  +10分





  ***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的

  +5分



    项目表彰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10分





  承建项目获得专业国优工程表彰的

  +5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3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梅某某”表彰的

  +2分





  承建项目获得区级优质工程“会船杯”表彰的

  +5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

  +2分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5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2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1分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表彰的

  +5分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奖、工法、QC、主(参)编国家标准表彰的

  +5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表彰的

  +2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工法、QC、主(参)编行业标准、实用新型专利表彰的

  +2分





  承建项目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分





  承建项目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分





  承建项目受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分





  本年度在姜堰区承接工程项目1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登记)

  +2分



  备注:1、受表彰的参建单位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以发文为准。

  ??????2、获奖时效:国家级奖项有效期3年,省级奖项有效期2年,市区级奖项有效期1年,以发文日期为准。

  3、注册地在我区或在我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分公司的,明确驻姜负责人,并提供该人员社保证明,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3 ?/p>

  4、按照国家规定应纳税的要有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减分)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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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类别

  不良行为内容

  扣分

  标准



  资质

  管理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5分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5分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5分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延期换证手续的

  -3分



  承揽业务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分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分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分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分





  与甲方串通、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的,或者通过图纸变更等其他方式变相回避招标的

  -2分





  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

  -3分





  未按规定办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分





  专业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分





  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3分





  项目管理组成人员脱岗、未履行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

  -1分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3分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失当的

  -3分



  工程

  质量

  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10分





  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5分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5分





  未按照已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2分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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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质量

  将复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用于工程的

  -3分





  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或违反强制性标准两次及以上的

  -2分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1分





  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

  -1分





  未按规定申报和实施质量验收监督,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1分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分





  对质量投诉拖延推诿、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及时处理的;质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质量问题属实的

  -3分





  重要分部、结构实体监督抽测及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在场的

  -1分





  对质量整改通知书不按时整改回复或回复弄虚作假的

  -1分





  未按规定开展分户验收实测工作或实测数据与现场实际存在明显偏差的

  -2分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3分



  工程安全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分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进行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5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分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分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分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分





  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3分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2分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分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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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安全

  未按规定对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的

  -1分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分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1分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分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分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分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分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分



  民工维权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因欠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10分





  项目发生欠薪上访处置不及时或拒不配合的

  -10分





  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使用实名制考勤系统、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设立权益公示牌、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制度、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等)

  -8分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建筑业工伤保险

  -3分





  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的

  -3分





  未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

  -3分





  未按规定创建农民工管理办公室、民工业余学校或未正常开展工作,台帐资料不健全的

  -1分





  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2分





  未按规定配备劳资员或未按规定公示的

  -1分





  无工会活动记录

  -1分





  职工宿舍、食堂不达标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2分





  施工场地主干道未硬化的

  -1分





  施工围档材质、高度、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刊载公益广告的

  -1分





  进出工地垃圾、渣土、材料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措施,抛撒滴漏,并经查实的

  -2分





  现场主出入口未设置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

  -1分





  现场裸露地面,未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措施的

  -1分





  施工现场生活用电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3分





  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

  -1分



  其他行为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0分





  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分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5分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3分





  受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2分





  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目标的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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