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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违治违现状问题下一步
一刀切
不审批新建房
危房翻建刚需
村第一道防线
具体改造要求,面积高度等
情况说明
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承接权限将相关派出机构、站、所等职能和资源整合进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镇政府名义具体实施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防违拆违工作属于执法局中心工作之一。
一、防违拆违现状及问题 在防违拆违工作中发现村居、村民重复反映的问题:***内房屋建设规划申请长期采取一律不审批的原则,因此所有新建房均无合法手续。部分村民存在无手续危房翻建情况;部分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加,存在住房刚需。
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危房按照“XX”的原则(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进行修建。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
虹桥镇采取“一刀切”的对待方式,规划部门无需参与违建调查认定,执法局超越了自身承接的职权范围,可以直接判断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进而按照处理违法建设的程序处理。该违建处理程序跳过了规划部门调查取证、认定违建事实的首要环节,存在程序问题,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信访举报。村居在防违治违工作中没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秉着方便村民的思维,对于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没有做好第一道防线。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法建设拆除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县(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某某。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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