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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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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