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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海事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安委会会议,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各科室、县(市)区地方海事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培训。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由各海事处负责每年度至少培训一次,船员、渡工由海事负责按规定进行培训。
第三条 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 各处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变技能。
第六条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 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第十条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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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 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局安委会组长或局安委会副组长认为必要时,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 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 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办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 安全会议结束后,局党办负责编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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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地方海事局定期对各县(市)海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各海事处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各海事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安全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安全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落实: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某某县(市)地方海事处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第十条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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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水上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地方海事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水上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类水上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安.大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市)地方海事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地方海事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某某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地方海事处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周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县(市)地方海事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
重大事故隐患***,市地方海事***。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地方海事处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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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水上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某某县(市)地方海事处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海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各海事处接到有关水上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 各地方海事处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和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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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事排查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为便于管理,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四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水上运输行业存在重安.大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市)地方海事处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第七条 ***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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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和四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水上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市)地方海事处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是交通运输局、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 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市)地方海事局应当当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 ***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市)地方海事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第十条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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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渡运业主、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水上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市)海事处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度做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市)地方海事处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负责解释。
第八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长XX线渡船因违规冒险航行与顺航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
4、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阻挠抵制事故调查的;
5、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安.大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治责任,未按期整改销案的。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某某责任人的否决,由市地方海事局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意见,经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审议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市地方海事局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局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局安委会审议。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某某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安.高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一票否决”期限为做出否决决定的当年年度。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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