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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因其孩子“开锁”,特邀请张某到其家喝酒,当晚21时20分,张某将车送回家后步行到被告王某家,期间被告王某、李某、张某及孙某共同饮酒。22时左右,张某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王某家。23时22分张某让本案原告(张某妻子)杨某送卫生纸去厕所,随后张某回到家中,原告杨某叮嘱其赶紧休息。次日0时45分,张某称感到不舒服,0时50分开始呕吐,0时53分出现意识不清,原告杨某立即拨打120,经医护人员检查称人已经不行了,需送到医院抢救,随后将张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三被告与张某共同饮酒,未尽到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义务,故三被告与张某死亡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763.38元。因四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同桌饮酒的“酒友”是否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因本案发生在201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三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分析三被告与张某死亡是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
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三、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
未劝阻醉酒者驾车 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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