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危险化学品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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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目 录

1、安全评价

2、安全通道

3、安全阀、爆破片

4、安全色、识别色

5、安全净空高度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9、标识

10、泵房、压缩机

11、玻璃设备

12、除尘、排毒

13、储罐、气柜、罐区

14、储存——一般要求

15、储存——库房建筑要求

16、储存——库房内货物间距

17、储存——混存

18、储存——液氯气瓶的储存

19、储存—单独存放的物料

20、储存—露天存放

21、储存—厂房(装置)内存料

22、储存——化学试剂

23、操作空间

24、厂区出入口

25、厂区内道路

26、厂房(仓库)建筑要求

27、厂房泄压

28、常压容器——制造

29、常压容器——基础

30、常压容器——检测、检修

31、地沟

32、地面

33、放空

34、放空—放空管口高度

35、防腐蚀

36、防坠落、防滑

37、防尘、防毒

38、防火堤、围堰

39、防雷

40、防火间距—距居民区、重要建筑物

41、防火间距—距相邻工厂

42、防火间距——距铁路

43、防火间距——距道路

44、防火间距——距泵房

45、防火间距——储罐之间

46、防火间距——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7、防火间距——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

48、管路

49、管路——管道支架(有关捆、绑、吊、挂问题)

50、隔堤

51、隔热、保温

52、工业煤气发生炉

53、灌装、充装、分装

54、钢平台

55、钢斜梯

56、钢制防护栏杆

57、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58、火灾危险性升级问题

59、机动车管理

60、静电接地

61、剧毒品管理

62、淋洗器、洗眼器,急救防护用品

63、门窗

64、跑、冒、滴、漏

65、热媒炉(导热油炉)

66、宿舍、办公室、仪表控制室

67、输送

68、设备的拆除、报废

69、通风

70、消防设施

71、运动、传动部位的防护

72、液面计、玻璃管件

73、压力容器

74、压力表、检测、操作红线

75、液氨储罐

76、易燃易爆场所避免产生火花

77、装卸、运输

78、装卸、运输——液氯

1、安全评价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国务院第344号令

第十七条



2、安全通道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HG20571-95

3.1.12



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GB50016-2014

3.7.1



3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GB50016-2014

3.7.5



4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06

3.8.2



5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2006

7.4.12



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

5.2.25



7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石化】

GB50160-2008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2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HG20571-95

3.1.11



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4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2条



5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6条



6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8条



7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0条



8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使用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2条



9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



10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4



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GB50160-2008

5.5.1



4、安全色、识别色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95

5.1.2



2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HG20571-95

5.1.3



3

基本识别色:

水——艳绿;水蒸气——大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碱——紫;可燃气体——棕;其他液体——黑;氧气——兰。

注:关于识别色有4个标准进行了规范,因此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个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2003

4.1



4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某某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GB7231-2003

4.2 4.5



5

识别符号: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GB7231-2003

5



5、安全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化】

GB50160-2008

4.3.4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GB50016-2006

6.0.9



3

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GB4053.3-2009

6.2.1



4

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900mm。

GB4053.3-2009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通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化】

SH3012-2000

3.1.1



2

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1米;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0米;

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石化】

SH3012-2000

3.1.4

3.1.6



3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管底或隔热层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石化】

SH3012-2000

3.1.5



4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某某】

GB50074-2002

9.0.4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2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SH3047-93 2.7.18



3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GB5083-1999

5.5.2 d



4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 5.6.1.3



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GB5083-1999

5.6.1.5



6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5.6.3.2



7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 (其中一项)



8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6.4.3



9

常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SH3007-1999 3.2.1



10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GB5083-1999

6.7.2



1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HG20571-95

2.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

劳部发[1995]56号 第12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HG20571-95

3.1.5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GB50160-2008

5.1.3



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①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②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SH3063-1999

3.0.4



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

3.0.5



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SH3063-1999

3.0.6



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SH3063-1999

3.0.7



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SH3063-1999

3.0.8



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3.0.9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SH3063-1999

3.0.10



11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SH3063-1999

4.2.1





9、标识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014-2002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40

SH/T5921-2000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原油罐修理规程



41

SY/T5737-2004

石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42

SY/T6563-2003

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规定



43

JB-T4735-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44

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安全生产法



46

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7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48

劳部发[1995]56号

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的通知



49

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50

国质检锅[2003]108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作废】



5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54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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