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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010年7月6日 教育部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 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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