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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XX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XX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2013.09.16
失效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 失效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市政公用与路桥
XX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XX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某某2013年9月16日
XX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独立建设或者与其他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利用空闲土地、闲置建筑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某某,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区域。
自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兼营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遵循科学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相适应的要求。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空闲土地、闲置建筑,土地管理者、使用者或者建筑物产权人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设置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地,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与业主协商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某某停车泊位的,由建筑物业主或者市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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