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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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践技能考试中称为考站,医学综合笔试中称为考试单元。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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