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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资金、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进行的投资)、政府以资本注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三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行为相关的个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或授权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以上部门规定的有关交易机构交易(下简称进场交易)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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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事项,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 (二)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 (三)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一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有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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