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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14.1、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质【2006】248号文)和*_**编制的《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手册》(2014版)等相关的规定,结合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方针:
14.1.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14.1.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4.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4.1.4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4.2、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目标与方法
为达到确保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工程竣工后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结构、功能使用安全之目标,监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
(1) 按《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审阅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检查技术措施。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线路无老化、破皮未
包扎、过道无保护现象的发生。电缆要使用五芯线禁止使用四芯线电缆外加一
根线代替五芯线电缆。电杆、横担以及电缆架设或埋设需符合规范要求。
6)电器安装方面检查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是否匹配安装要
满足要求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7)变配电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8)要求施工单位上报施工用电需编写的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作好地极阻值遥测记录及电工巡视维修记录保证填写真实。用电档案需有专人管理
保证内容齐全
9)、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对于违反电器操作规程和非电器工作人员私下作业者有权予以制止。
10)、各种电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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