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新加坡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新加坡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
3.1. 关于所审议条款实施情况的评述
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第四十四、四十五和四十七条)
对引渡作出规定的主要立法是《引渡法》(第 103 章)。根据新加坡法律,引
渡的条件是与请求国或被请求国已订立条约或安排。新加坡订立了双边引渡条
约(与非英联邦国家)和引渡安排(与申明的英联邦国家),拥有超过 40 个管
辖区,是多份提供引渡条款的多边文书的缔约国。新加坡是《英联邦内伦敦引
渡计划》的成员,在有核准逮捕令的基础上与印度尼西亚(2022)、马来西亚()和文莱()有特别引渡安排。
根据新加坡法律,两国共认罪行是引渡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得到灵活应用,
并且考虑到潜在行为。新加坡使用列举清单的方式界定引渡犯罪。清单范围广
泛,足以让《公约》所列犯罪得到引渡。新加坡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引渡条约中
列入了这些犯罪,作为可引渡罪行。
新加坡不考虑将《公约》视作引渡的法律基础(保存通知 C.N.824.2009.
TREATIES-37)。
若干引渡条约以及《引渡法》第 7 和 8 条(针对条约国家)及第 21、22 和 31 条
(针对按《伦敦计划》与新加坡设有条约安排的国家)都列出了引渡的条件。
新加坡法律不限制对本国国民的引渡(见《引渡法》第 7、8、21 和 22 条)。
新加坡曾引渡本国国民(例见 Wong Yuh Lan 和 Ors 诉检察官[2012] SGHC
161;Fatimah bte Kumin Lin 诉总检察长[2013] SGHC 232)。不过,按照与德国
和中国香港的引渡条约,国籍是拒绝引渡的一个理由。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已
满足条约要求,新加坡有义务提出起诉。
《引渡法》第 6 至 13 条(针对条约国家)、第 20 至 28 条和第 31 条(《伦敦计
划》)、第 35 至 38 条(马来西亚)以及《宪法》第 12(1)条对公平对待保护作
出了规定。
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一样,新加坡要求提供初步证据才能进行引渡。证据要求得
到灵活和合理的应用。案件实例证明已迅速执行人员移交。
总检察署是引渡的中央机关。请求由外交部或总检察署接收,由总检察署处
理。总检察署将考虑请求的法律方面问题,然后向法律部长提出建议,法律部
长将根据总检察署的建议决定是否执行请求。如果决定执行,将根据由一名治
安法官发布的逮捕令逮捕逃犯,然后将在新加坡法院进行一场扣押听证。治安
法官对引渡的结论可能受到法律上的质疑。如果逃犯犯下罪行并且满足所有法
律要求,法律部长将下令移交。移交将与请求国安排进行。10 V.15-05039
CAC/COSP/IRG/I/4/1/Add.17
迄今为止,新加坡未拒绝任何与《公约》所列犯罪有关的引渡请求。
新加坡收到和审议了其他国家有关订立移交被判刑者协议的请求,但目前为止
尚未订立此类协议。
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涉及刑事诉讼转移的案件,但新加坡将在出现此需求时考虑
这一问题,并评估以何种方式执行最为妥当。
司法协助(第四十六条)
《刑事事项互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框架。新加坡已与中国香港、印度
和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新加坡和其他意见类似的东南亚国家联
盟一样,也是《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缔约国,还签署了其他多边条约以及
《英联邦内刑事事项互助计划》(《哈拉雷计划》)。新加坡无需司法协助条
约,可以在互惠和《公约》的基础上提供协助。新加坡在 2012 年至 2014 年 11
月间收到了 211 份与《公约》所列犯罪相关的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使新加坡能在法人和自然人犯罪行为方面提供广泛的司法
协助。新加坡可以自发分享信息,而且已多次这样做。总检察署使用“企业法
律管理系统”以促进案件管理和记录保存。也确立了处理和追踪请求的工作流
和程序。
在协助非强迫性措施和获取外国逃税犯罪的证据时,新加坡不要求两国共认罪
行。强迫性措施则要求两国共认罪行,但对外国逃税犯罪有所放松。
总检察署是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它可以向其他中央机关直接发出请求或从后
者接收请求,或通过外交渠道收发请求,由其他国家选择。新加坡也可从国际
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接收紧急请求。
被扣押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被移送到其他国家作证(《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26 条),但新加坡可以协助其他国家取得囚犯自愿作出的陈述、在一名新加坡
法官前取证,或在适当情况下通过视频链接促进作证。
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和电子邮件,新加坡会定期向需要执行请求的请求国寻求
补充信息。新加坡在不违反国内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所规定的程序提供协
助。为请求国提供指引的司法协助模版可在线查阅(doc.001pp.com.sg),新加坡
在模版中积极地向请求国了解其希望新加坡在提供协助时遵循的程序。
新加坡可以协助通过视频链接听取身处新加坡的证人作证,但不接受在国内审
判中通过视频链接提供证据。
作为惯例,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时,新加坡会承诺不使用除请求述及事项外任
何从请求取得的内容,除非得到被请求国的同意。
所有司法协助请求都予以保密,并且将为任何拒绝或延迟提供原因。新加坡定
期向请求国提供请求进展的最新情况。
执行请求的费用由新加坡定期承担。V.15-05039 11
CAC/COSP/IRG/I/4/1/Add.17
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特殊侦查手段(第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条)
新加坡执法机构与外国对应机构进行非正式合作,并指定了联络官以促进合
作。当局通过经济犯罪机构网络、埃格蒙特集团、国际刑警组织和东南亚反腐
败缔约国开展合作。新加坡已派出和接收执法人员,以与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和
培训。新加坡不需要正式协议或安排来为外国执法机构提供非正式协助。但新
加坡将《公约》视作就《公约》确立的犯罪开展执法合作的依据。
新加坡已就《公约》所列犯罪进行了若干联合调查,而且尽管新加坡尚未订立
联合调查协议和安排,但也依据具体案件这样做。
根据新加坡法律,执法官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按照其内部
程序和准则,酌情使用各种侦察手段(例如控制下交付、持续监视、秘密行动
等)。新加坡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案例。新加坡尚未在国际一级订立任何的侦
察手段协议或安排。
3.2. 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
? 审查小组注意到总检察署在确保刑事司法当局之间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在高效处理国际合作请求方面。
? 总检察署的网站提供了国际合作程序的资料、国际合作的模版表格以
及联系方式。为了加强内部协调,总检察署建立了监督请求处理情况
的流程图和程序,使请求的处理具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新加坡会在
收到请求后几天内进行确认,并且为请求国提供在线和双边指导(包
括审议请求的预发件)。
? 总检察署的一个独特职能是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数据库,以供国际合
作使用,它使总检察署能迅速提供最新的状态信息,及时、准确和有
效地执行和追踪各类请求,包括进行远程操作。其他国家可以效仿这
一点。通过企业法律管理系统可以收集到按上游犯罪分列的国际合作
分类数据,并且促进请求执行的监督工作。
? 引渡的证据要求得到灵活和合理的应用。案例证明已迅速地向请求国
移交人员。
? 审查小组高兴地注意到新加坡对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作出了灵活解
释,以便提供全面的协助。
? 新加坡尚未拒绝任何与《公约》所列犯罪有关的司法协助或引渡请
求。
? 新加坡在《公约》的基础上提供司法协助。
? 新加坡以请求国希望取得的协助方式、渠道、机制和形式为指导。其
投入了大量资源和努力,按照所寻求的协助方式执行请求。12
以上为《新加坡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