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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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

1.受送达人应于收到本确认书样本之日起七日内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2.本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该案件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同时提供其本人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

4.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的,以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采取邮寄送达的,以诉讼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5.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被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把诉讼文书留置在送达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进行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联上记载的拒签之日为送达之日。

6.对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为有效送达,逾期未签收视为送达。对未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但系向受送达人本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电子送达,且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推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送达行为有效。

7.其他告知事项见背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送 达 地 址 及 方 式

?诉讼代理人代为确认地址的,应当一并填写当事人的送达地和电话,未填写的,视为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含邮编):

送达地址(含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是否接受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材料电子送达:是否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





其他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根据上述《告知事项》第3条的规定填写)





受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指引》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

1.送达地址确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材料中提供不同地址的,以时间在后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7.以上情形仍无法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送达方式确认

8.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9.电子送达完成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法院主动领取诉讼文书的,仍以电子送达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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