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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 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 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 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 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 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 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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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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