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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 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监管、***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
(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 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机构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 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依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用于***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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