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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和学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受理的涉及学校安全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踩踏、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禁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寒、暑假前,组织进行教职工安全部署、学生安全教育和家长安全提醒。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实验、舞蹈、研学旅行、集体劳动、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标准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游泳、心肺复苏等生存技能教育训练,帮助学生掌握与其年龄阶段相适应的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安全教育体验基地,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安全教育体验基地。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 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非学历民办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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