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立宪学习史某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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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近代法律制度开始于明治时代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学术、技术、制度等答个领域都向欧洲进行了广泛的学习,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其中重要的课题。明治政府一直致力于宪法的制定,1882年,伊滕博文,即后来的首任内阁总理大臣去欧洲对各国的究法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是 1889 年日本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以下称“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是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受德国的影响很大,例如,该究法就规定天皇拥有很大的权力,包括行政、外交、军事等权限。除法律外其他的法律,比如,刑法于 1880年制订,1882年开始实施,即现在所称的“旧日刑法”,该法的草案由法国的法律学家、巴黎大学教授伯阿东德起草。他于 1873 年至1895 年期问受明治政府邀请在日本居住,制订了刑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草案,是对日本法律发展起着重大影响的人物。因而,旧刑法很显然受法国影响甚深。1907年,日本又制订了新刑法,新刑法则受德国影响较深,至今,日本的刑法中依然可见德国的影响。伯阿奈德还于 1890 年帮日本制定了民法,并准备3年后实施,但由于该法不能适应日本国情,反对者甚名而未能付诸实施。后来,日本的学者自己起草并于 1896 年制定了民法,这部法律又明显受德国的影响。宪法最早制订于 1890年,后来又于1899年制订了现行的宪法。这部法律也深受德国影响。民事诉讼法制订于 1890 年,这部法律基本上是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翻版,受德国影晌很深,现在仍在使用,至于刑事诉讼,1880年制定了一部《冶罪法》,这是一部由伯阿奈德制订,受法国影响的法律。1890年,制订了《民事诉公法》以取代《治罪法》。此后,德国的影响逐渐加强,1922 年制订了深受德国影响的《刑事诉讼

法》。上述可见,明治时期日本法律制皮的发展深受法国和德国的影响。一开始,法国的影响显著,主要是由于伯阿奈德的影响,但后来受德国的影响,井把这种状况持续到二战结束。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欧洲各国多次调研,最终引入德意志帝国的经验而形成日本宪法与法律体系——这便是大家熟知的“日本学习德国”理论。

但问题在于,日本宪法与德国宪法一点都不像。

首先,德意志第二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包含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某某等25个邦。对于帝国主权归属问题,宰相俾斯麦曾经有过一个经典的答案:“帝国主权不属于皇帝,而属于各邦政府统一体”,至于“德意志皇帝”这个名号也只是“德意志联邦主席”的别称,并不是中国人理解中的“皇帝”。事实上针对国家大事,“帝国皇帝与帝国宰相合作决定大政方针”,也就是说德意志皇帝已经高度授权俾斯麦来处理国家大事。不仅如此,德意志帝国的陆军所有权归属各邦、仅在战时归属皇帝统率,还有诸如糖类消费税等也由各邦自行收税,帝国政府不参与。

但反观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展“废藩置县”,成立了单一制国家,不可能允许军队、税收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甚至也不可能允许“万世一系”的天皇只是日本帝国的一个“联邦主席”。列举之下,我们会发现日本与德国之间的不同点远远多于相同点:德国理论上只有一院制的“帝国议会”,而日本却是两院制的“贵族院”与“众议院”;德国国会选举实行成年男性普选,而日本直到1925年才通过成年男性普选法案;德国国会不能提出任何法律议案,只能审理与通过他人提出的法案,而日本众议院却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法案。

那为什么说日本学了德国呢?严格来讲,日本并不是学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而是学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邦国-普鲁士王国在1850年制定的宪法。德国尊重每一个邦的实际权力,因而普鲁士宪法与德国宪法一直并行,又由于普鲁士影响力最大,所以普鲁士国王也即德国皇帝。但有趣的是,德皇威廉一世对于“德意志帝国”概念并不感兴趣,他始终认为帝国就是俾斯麦蒙骗其他邦国为普鲁士王国效力的一个工具。从个人意识上说,他始终坚持自己对于普鲁士王国的绝对统治权,所以普鲁士宪法也就更为严苛专制。

在普鲁士宪法中,我们就可以找到很多日本学习的痕迹。比如议会是两院制,“立法权由国王与两院共同行使”;选举方面,普鲁士王国以财产及缴税的标准将选民分为三级选举权,倾向于让更具有财产优势的阶层获得更多选举权,即所谓“限制选举”;陆军军权方面,普鲁士王国奉行国王的绝对领导体制。换言之,这更像一个日本理想中的“君主专制”。

然而从实际形态来看,日本帝国在1889年宪法之外还存在一部“宪法”,即同样在1889年订立的《皇室典范》。正如当时内阁法制局长井上毅所言:“皇室典范乃宪法之上位者”。《皇室典范》不仅规范日本皇室的礼仪,更明确了日本皇室的世袭财产与经费来源,日后日本贵族管理制度(华族令)也挂靠进《皇室典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皇族、华族礼仪及财产管理体制。换言之,国家的一部分财产处理权与裁决权并非出自宪法,而是出自于《皇室典范》。

从这个角度看,日本又极类似于英国。英国并没有名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但存在诸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议会法》等多部宪法性文件,各自派生出一系列法律,共同组成英国宪制体系。更有趣的是,到了1890年,日本甚至直接借鉴英国的枢密院,凌驾于贵族院、众议院之上,成为日本审核各项法律的最终裁决机构。如果枢密院不同意,那么政府或众议院提出的法律议案也不能生效。

而且结合宪法订立者伊藤博文的经历。他本人曾在1862年前往英国留学,对先进的英国工业印象深刻;明治维新以后,他撰写的多部立宪建议文章也都是以英国作为参照物;更重要的是,英国宪制已经实行200余年,虽没有一套成文宪法法典,但其皇室、贵族、政党、议会之间均保持着高效平衡,甚至于普鲁士王国从19世纪初期就大量参考英国而形成自身的宪制体系。如果要学习,何必舍师求徒呢?

所以问题来了,日本宪法到底是学了德国还是学了英国呢?

日本幕府政体与英国最为相似,为何明治维新却效仿德国?

一、日本国体、政体=英国国体、政体,是模仿还是凑巧?

19世纪中期,日本处于最后的一个幕府时代——德川幕府时代。德川幕府时代统治了日本二百多年,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最重要的特征便是“闭关锁国”。

从1616年起,便规定一切的船只除了在长崎和平户两地之外不能在任何地方通商,同时加强了对一切船只的掌控,不能允许有载重超过500石以上的船只。这一切都是因为统治者害怕日本一些大名和商人私下通商,在武力和经济上都超越幕府。值得一提的是,到这个时候,日本幕府还提倡“武士”,以宣传武术为重,对武器、枪支等认识非常少。而德川幕府的衰落也正因国家的“闭关锁国”。

1853年,美国闯进日本,强迫日本开通港口通商,在武力压力下,日本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导致民不聊生,人们本就困苦的生活受到了双重的压迫,于是他们意识到只有推翻了幕府统治,日本才能真正的走向富强,这也就是倒幕运动的开始,也是改革的开始。

在德川幕府时代主要实行的是士、农、工、商四民等级制度,以此来巩固封建统治,保护国内的自然经济不遭受破坏。最值得一提的便是德川幕府的政治体系。当时的德川幕府最高统治者是天皇。天皇享有最高的名誉,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幕府的实权都掌握在幕府将军的手里,幕府将军相当于我们中国的皇帝,直接掌控土地和城市,全国两百多个“藩”首领都是世袭制,直接听命于幕府将军。

日本幕府当时的政治划分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有些类似,君主都是处于一种统而不治的地位。在18世纪的时候,英国国王还有实权,能够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一些势利亲近来保证自己部分的权利。但是到了19世纪中,王权便开始衰退,其中制定了一些例如《王位继承法》、《权利法案》等法律,而这些法律就彻底将英国国王“统而不治”状态进一步坐稳。在英国,君王主要起到一个国家的象征意义,而议会则成为国家的权利中心。这和日本幕府当时的情况不谋而合。

两个国家除了在国体政治体制相似以外,两者还都是海权国家,而当时的英国可以算得上是世界霸主的存在,那么日本在推翻幕府统治后为何不学习英国完善的君主立宪制,反而学习德国的二元君主立宪制?

明治维新仿德国,不仿英国的背后,是日本改革的重要基石

1.“英式”、德式“立宪之争

明治维新中,日本人在立宪上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激进派”和“保守派”,在“明治十四年政变”中,也将立宪政体分为“英式”和“德式”两个部分,他们认为“英式”政体中国王的位置是徒有虚名的,只是一个傀儡,这个和以前的幕府统治没有什么区别.

而“德式”中的国王却能够拥有实权,虽然是将一部分的立法权分到了议院手上,但是重要的王权还是保留在国王身上。保守派对于当时的“幕府统治”深恶痛绝,于是才有了推崇“德式”立宪的思想。这也是日本学习德国的第一步。

伊藤博文在立宪之争中却是一个“激进派“,那时候”保守派“的人占大多数。为了能让伊藤博文不成为“绊脚石”,“保守派”建议让伊藤博文前往德国,仔细了解德国国体制度。而这更是明治维新学习德国的一个重要基石。伊藤博文带着外交官们去往德国学习宪法的理论,那时候德国还没有统一,还被成为德意志国家,伊藤博文在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德意志国家每个国家宪法都有不同之处。比如当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第二国家。普鲁士为了平衡议会和国王权利,实行国王与两院共同行使权,并且根据财产划分“限制选举”,而德意志第二帝国则是联邦国家,在议会方面只有一院制,议会不能有提案,只能审理。

可以看出普鲁士和德意志在君主、议会、政府上有着明显的差别,而怎么学习成为了伊藤博文最为苦恼的地方。于是日本选择了第三条道路。

在议会层面,日本放弃了德意志帝国的男子普选,坚定了普鲁士的“限制选举”,这就代表了公民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才能进入“被选举”,在主权上也效仿了普鲁士和英国,让君主拥有最高的统治权,但是却要求天皇遵守特定的帝国宪法,只有遵守了规定,天皇才能享有自己的统治权。宪法规定,天皇如果想要参与政治,必须要得到国务大臣的允许,在实行宪法的同时,日本还专门效仿德国整理了一本《皇室典范》,进一步规范了天皇的德行和权利。

除此以外,日本还废除了“太政官制”,让“内阁总理大臣”统一其他大臣的意见,伊藤博文自然而然成为了日本的第一代首相。首相不仅具有最高国务的决策权,还可以直接面见天皇,可以说是和天皇“平起平坐”。这虽然是和普鲁士国家学的,但是和英国的“宰相制”十分相似,“宰相制”的出现也是为了平衡王权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普鲁士在这方面和英国的治理线路有着极为相似之处。

日本在推倒幕府统治以后,军权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存在。虽然日本宪法已经得到了改善,但是军队主流的官僚们却不愿意让国会有如此大的权利,而当时德意志帝国是将军队管理权利下发到每个地方政府上,但是当时的日本推崇的是集权主义,于是普鲁士对军队的管理政策便再一次派上用场。

在普鲁士王某某,军队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他独立于议会,直接受命于某某,于是日本则将军队的统治权给到了天皇,这很好的解决了军权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斗力是各国有目共睹的。日本的海军更是击败了当时的美国。相比于某某,日本的陆军要逊色很多。问题不仅仅出在武器装备上,还有军事战略思想上。当时的日本在陆军的学习上主要向法国看齐。

在明治维新中,日本首次创建了先进的海军和陆军,海军向英国学习,陆军则向法国学习,甚至花费巨资在法国引进了最先进的武器——大炮。在一战后更是开始仿制大炮。还聘请了很多法国的教官来日本指导。

但是在二战期间,日本陆军的差距便一目了然,甚至是法国也因为落后的武器和战略被敌人打得落花流水。无奈之下,日本开始朝着德国看齐。日本陆军甚至直接照搬德国陆军的编制体系,日本最早的镇台制度也是效仿的当时德国的军区制度。

生活带来了繁荣,同时也把原有的秩序打破了。然而革命就是这样。日本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小岛国发展到亚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靠的就是革新。“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句话从古至今都在上演,日本在革新中最为强大最值得学习的便是他们的学习能力,可以说日本的大部分都是从别的国家学习过来的。

我们所熟知的日本学习中国的建筑、学习德国的政法、学习英国的海军……他们不但善于学习,他们还能够在学习的过程中清楚的了解自己国家所欠缺的地方,根据这些找到自己最合适的改革,他们从学习中不断摸索,不断尝试,最后将这些知识归为自己所有,改变自己的思想,帮助国家变得强大。

在此我们必须做出反思

同样是宪政,为什么日本学习德国很行,为什么清朝学习日本不行?

1908年,清朝在颓亡之际,企图通过立宪来挽救局面,颁布了清朝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这部“伪宪法”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虽然日本宪法也没有说明人民主权,但对天皇的权力做了最大的约束,并且设置了行之有效的帝国议会(名义上天皇可以干预议会)。而清朝的这部宪法,一开始就声明“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当中对君权的强化部分更是令人吃惊。

整个文件看起来也就是做做样子而已。所以,梁启超评价此宪法文件:“吐饰耳目,敷衍门面”。这也说明当时清朝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时,没有经过筛选,把不符合国情的东西给引进来。

有三个方面,可以快速认识清朝和日本在立宪方面的不同:统治者、战争与冲突、革新人士学识。

统治者

当时(明治天皇统治之初)日本仍然是封建制度,其上层贵族与官僚可以与统治者的绝对权力相抗衡。而清朝的贵族和其他占有土地的精英群体实力太弱,宰相也是万人之上,一人之下。自始至终君主的地位不可撼动,统治者掌握最终的发言权,不必考虑底下人士的意见。慈禧太后可不像明治天皇,虽然他们在位统治的时间惊人的相似(慈禧1861-1908在位,明治天皇1867-1912在位),但并未像明治天皇那样励精图治(当然,这全都是因为明治天皇手底下有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大臣)。因此许多人也认为,清朝立宪未能够挽救颓局,乃是因为慈禧太后不够开明,眼界狭隘所致。

战争冲突

对外战争方面。1853年的“黑船事件”(1853年美国以炮舰威逼日本打开国门的事件)给日本人带来了很大的震撼,事实上,德川幕府在二百多年之间,从来不准天皇参与政治,但是这次为了减低各藩的反对声音,于是想以天皇的名义缔约,并且破例邀请各大名、藩士、学者、甚至平民,针对开国之事提出意见。于是天皇及其朝臣、大名及其家臣纷纷举起了救国的旗帜,趁机跃上政治舞台。无论如何,“黑船事件”后的日本政局一天比一天混乱,也埋下了幕府灭亡的导火线。

而之后1894甲午海战与1895日俄战争的胜利,让日本上下对宪政更加坚定。可以说日本真的很擅于学习,连侵略方式都是亲身体验后学来的。而1840年的鸦片战争,却并未能让清朝“虎躯一震”,只有1900八国联军打到帝都了,慈禧才醒悟,并且等了六年到1906年才开始筹备立宪。

内战争方面,日本明治天皇从德川幕府手中接棒,仅发生过一次小规模的冲突,此后便太平无事,和平的环境更能让人思考长久之治。而太平天国起义,实在是给清朝的打得没力气招架外国力量,14年间,为了对付内战,清朝的集权统治进一步加强,这是必然的,也对立宪产生了强烈的反作用。

革新人士学识

晚清1898的变法,仅维持103天,成果就被慈禧太后快速抹去,宪政主张也就被雪藏了。当然,也不能说慈禧太过独裁,也要看到,那时候主持变法的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其有关社会变革的学识仅限于接触到的二手外国知识。只有等到1905留学生圈子形成后,知识分子不再是死谏变法,而是用枪炮来施行革命。

日本借鉴了外国经验又结合了本国的现状,是国内外因素相结合的一个典范。日本的情况表明,在一个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宪法的确能够成为国家统一的政治象征,它不仅是对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规划,而且也是一项人们可以引以为豪的文化成就。而今天人们回顾亚洲的近现代历史,总是会把日本的崛起归功于其更早立宪。

总结起来,统治者、战争冲突、革新人士学识,这三个大的方面,决定了日本立宪和清朝末年立宪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

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

在近现代,日本有过两部宪法:《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这两部宪法显然或多或少反映了日本人民斗争的部分成果,但从总体上看是统治者强加手人民头上、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明治宪法》 是明治天皇赐与并沿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国宪法》是美国赐与并一直沿用至今。

首先,“和平宪法”是建立在《明治宪法》的基础上的,延续了《明治宪法》中的相关资本主义理念,《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虽然这部宪法有不足之处,但是它推翻了日本的封建制度,确立君主立宪制度,保障了国民的权利自由,要是没有明治维新没有《明治宪法》,日本不可能迅速崛起,更不可能产生《日本国宪法》,即使产生也不可能被其国民所接受。另外,新宪法的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本宪法之条款于将来有修改之必要时,将议案交由帝国议会决议),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所以和平宪法与明治宪法关系密切。

其次,《日本国宪法》的产生与二战后的日本局势息息相关。战后,日本被盟军占领,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深刻的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意图在于将日本作为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棋子,增加其与苏联抗衡的砝码。对日本国民进行广泛的意识形态改造是美国重建日本的重要部分,修改法律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早在日本投降前,美国就有所行动,盟军领袖邱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的《波茨坦宣言》中,不仅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

日本新宪法共11章103条,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和平条款”。

和平宪法的颁布,实际出于美国为了冷战的需要,对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没有进行彻底清算,便匆匆加以利用,导致日本国内否认侵略、复活军国主义的思潮不断出现。从1947年“和平宪法”生效之日起,围绕这部新宪法,特别是第九条的斗争就拉开了序幕。

“和平宪法”生效至今, 以右翼分子和保守势力为主的改宪派多次掀起修宪高潮。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 以鸠山一郎、岸信介等为代表, 提出“修改宪法、重整军备”的执政纲领, 主张拥有统治力量和防卫力量, 要求恢复战前天皇制、废除第九条、限制国民权利、扩大内阁职权。第二次是60年代中期, 保守政治集团再次对宪法发起挑战,提出了《修改宪法的方向》意见书, 主张制定包括删除第九条、实行征兵制、可向海外派兵、天皇为国家元首的“日本人的宪法”。第三次是80年代初期, 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战后政治总决算”,要求修改宪法,恢复“天皇元首制”,拥有“防卫军”。自此, 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思潮兴起, 并影响着此后的修宪进程。

综观战后的数次修宪运动,其特征是修宪一直由少数右翼分子和保守派政治家推动,修宪焦点和主要目标是恢复天皇制和废除第九条。

然而,“和平宪法”所确立的民主主义与和平主义理念已深入民心,在维护“和平宪法”的革新政党以及热爱和平的日本国民的反对下, 保守势力的多次修宪行动都是无果而终。

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局势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地区冲突和摩擦不断,恐怖主义成为新的威胁。在海湾战争尤其是九一一恐怖袭击后,日本一再突破宪法禁区,屡次向海外派兵,自卫队实现了走出国门、走出“专守防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过了有事三法案,即: 《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三法案。(三)明文修宪, 正面突破。2001 年11 月“宪法调查推进议员联盟”提出的《国民投票法案》和《国会法修正案》就是其中一例。《国民投票法案》规定在国会提出议案后60~90天内进行国民投票,若结果中赞成票超过有效投票的1/ 2,政府即可着手公布修宪,这是为明着修宪做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毋庸置疑,随着日本民族主义甚至是军国主义的抬头,以及美国的纵容与日美同盟的扩张,《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在不断消失,民间抵制修宪的呼声越来越小。但是希望日本能清醒的认识到:修宪和扩军并不能给日本带来和平,惟有走睦邻友好、和平发展之路, 增进与邻国的政治互信,才能保证持久稳定的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修宪已成为日本未来要在东亚以及世界扮演何种角色的重要指标, 对于亚洲地区政治、军事乃至经济发展都会起到深远的影响,将可能加深日本同亚洲各国尤其是东亚近邻之间的不信任感和矛盾,必将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如果日本不能取得周边国家的理解和信任,一味强硬谋求政治军事大国化,将遭到亚洲各国的反对,进而在亚洲和世界上陷入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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