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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
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_*: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XX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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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XX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某某、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XX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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