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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进行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本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工程验收。由探矿权人、财政及其它社会资金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检。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采矿权人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
(二)初步验收。自检合格后,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附件1),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三)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采矿权人申请(附件2)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采矿权人完成治理工程经自检合格后,可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承担单位应当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规定的从业资质和等级要求。
初步验收承担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七条 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时,采矿权人应向受委托的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附件3):
(一)验收申请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建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
(六)施工质量自检评定;
(七)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八)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竣工总结报告;
(九)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决算报告;
(十)采矿权人对工程的自检意见;
(十一)治理成果数据库,包括治理工程一览表及与治理前、中、后等影像图片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验收承担单位接受初步验收委托后,应当结合治理工程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写初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采矿权人介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二)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治理工程实体质量;
(三)查阅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原始资料;
(四)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初步验收,应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的意见;
(五)编写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报告(附件4)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验收工作情况;
(二)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简述;
(三)本期治理的主要矿山地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质量评定、治理效果、资金投入等情况,下定初步验收结论。
验
收
组
验收组
职务
姓 名
职称、职务
单 位
签 名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被验收单位意见
矿山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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