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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保障措施
夏朝时期,有储备粮食用于赈灾的记载,之后历朝历代,都有记载各种应付荒年的综合救助措施,包括贷给种子,免除徭役,减除税负、救济孤寡、宽松量刑等。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只是在发生灾祸时国家才组织救灾,并没有形成一定制度化的完善的安排和体制。
隋唐时期,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义仓用于赈灾,唐宋时发展到鼎盛,封建制度下的救灾模式也在那时基本定型,用于赈灾的粮仓数量种类进一步增长,且形成了基本稳定可靠的管理制度。
元明清时期,阶级斗争激烈,国家与人民矛盾大,社会不稳定,为了调和矛盾,统治阶级更加重视社会救济务,救灾方面基本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流程,救济措施更完备。随着人口的增长,救助事项发展更完备,救济经费支出也有相应增加,中国封建社会应急救济的能力因此达到了顶峰。
民国时期国统区社会保障
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发布了一些带有社会保障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针对的基本都是工人阶级。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开始颁布,明确了救灾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初步建立了中央一级专职救灾体制,因为政府的推动和向西方国家的学习,各类慈善团体进一步增多。在这一时期,尽管国民政府颁布了不少社会救济和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真正实施的并不多,主要原因是因为战乱和社会动荡等原因,加之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偏少,保障待遇偏低,这一时期真正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1927年后,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先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人民政府,各根据***积极开展社保立法活动,制定了许多劳动保险法规和政策,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当时的社保项目并不完善,措施保障水平也低,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保障了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
(根据地的社会保险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考虑到当时环境和经济条件,保险项目不多,只对因公负伤,伤残,死亡和生育做了保险规定,甚至有的仅规定了二、三项具体项目,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的补助较低,只是能保证维持基本生活。
二是有些保险项目带有供给制因素,如定期发给服装被褥等,直至抗战结束新中国建立,因为条件限制,供给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持续了下去,并且供给项目更系统多样化,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是待遇规定实事求是,灵活和解决实际问题;如对年老者按月发放补助,直至去世,负责到底;对烈士遗孀尽量照顾,优先介绍工作;抚养孤儿直至长大成人,到一定年龄能力等。四是因为当时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待遇上未做硬性规定,只是从原则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适当发给生活费或抚恤金等,具体金额由当地革命政府自由掌握,因此,各地社保待遇有所差异。)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1949年到1956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阶段
1949年建国时,当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中生活困难者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并且国家给予残疾和退休军人适当安置。1951年2月26号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此制度在1953年和1956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部分待遇标准。1955年12月29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失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制度自此确立。1956年6月30日,《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得到了通过,建立了面向乡村的“五保”制度。到1956年,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7年到1965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调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新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对统一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逐渐向各险种扩展;社保制度建设由城到乡,覆盖范围迅速扩展,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框架,保障水平持续稳步提高,亿万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制度、政策逐步规范,以社会保险法为代表的多项法律法规发布施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保障的政策、管理更加契合经济发展,贴近群众,展现出实效,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集中解决了多个长年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形成网络,开始步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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