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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845
粤卫疾控函〔2021〕169号
***(委)、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农办,市爱卫办: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公共卫生意识以及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网底进一步扎牢扎紧。
二、完善工作体系
(一)完善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协调社区服务站或村卫生站(室)、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村(居)民代表及楼(栋、单元)长和社区志愿者等作为专(兼)职委员,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部门和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协调各方作用,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协调配合做好人员摸排、小区封闭封控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和健康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
(三)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村(居)民健康素养。
(五)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卫生健康服务的意见建议。
(六)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四、强化重大疫情防控职能
(一)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三人小组”对公安部门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迅速逐一开展落地核查,及时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组织对本村(社区)内涉疫重点人员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码信息验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对在排查中发现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未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要提醒督促其依法申报、登记。根据日常摸查掌握情况及线索,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社区)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
(二)配合处置辖区疫情。一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适当增加带薪休假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非工作时间参加村(社区)一线疫情防控的人员适当发放临时工作补助。
(五)改进服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也可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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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_* 中共**_*公室
(代 章)
**_*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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